研讨发言:以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这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履职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同向同步,同频共振,以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是要把国家制度体系执行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促进和保障机制,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体现到各项检察业务中,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推进“四大检察”“十项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务管理,推进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体现检察担当,贡献检察力量。
二、实现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必须着重抓好检察工作的“四个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