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24-04-13 06:40:07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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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直机关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xxx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对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其中涉及本系统以外的科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区党工委组织部同意后方能列入计划。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区党工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履行相应备案程序。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照《xxx市xxx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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