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根据《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津粮规[2020]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救灾物资是指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储、轮换、日常管理,按照区应急局指令进行调拨,专项用于紧急救助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灾人员和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突发时间受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储备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相关经费。
第二章购置、储备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前确定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购置资金列入区应急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追加区级救灾物资的,由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工作。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包括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和标准。区应急局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区级救灾物资,并据实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应急局及时将区级救灾物资购置情况通报区财政局。
第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照区应急局要求,组织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区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