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在旗委、旗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0287440保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和两门分工领导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10287440工作。
第七条 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局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股室;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局内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填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备案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