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融国有资本运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集团干部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兵团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十一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容错纠错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建融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容错纠错工作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即:
(一)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建融国有资产运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融集团”)及全体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以下判断标准:
(一)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二)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纪律规矩、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三)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四)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职权;
(五)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六)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漠视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敷衍塞责;
(七)后果影响是轻微可控还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分清是主动消除还是视而不见。
第五条容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深化改革的方向。按照师党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二)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
(三)符合民主决策的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一意孤行、盲目蛮干、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