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手册
中共×委组织部
2020年8月
目录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
(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zy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13日中共zy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dzy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zy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zy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zy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微信:10287440作条例
(节选)
(2010年4月21日中共zy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0年6月4日中共zy发布2019年11月29日中共zy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九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微信:10287440作条例(试行)
(节选)
(2019年11月29日中共zy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2月30日中共zy发布)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经dzy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五条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zy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zy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zy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六条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zy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zy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2018年7月)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平稳衔接。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及时提醒督促按期换届。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由zy军委规定。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一、筹备阶段
1.基层党组织与上级党(工)委沟通,讨论党组织换届工作相关事宜。
沟通的主要事项包括:委员会的名额及构成、换届人选的意向、选举方式等。
2.召开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
决定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
3.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一请)
请示的内容包括:
(1)委员会的任期情况;
(2)换届选举的条件具备情况;
(3)换届选举的形式、时间及主要议程;
(4)下届委员会构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5)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及酝酿提名;
(6)选举办法。
4.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5.开展党员摸排工作,起草换届选举的有关文件。
(1)开展党员摸排,根据“五类”人员,确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起草《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
(2)起草《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选举办法》等文件。
(3)《选举办法》一般包括:选举办法依据、候选人产生程序、选举名额、选举程序、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产生办法等。
6.召开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长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相关事宜。
(1)讨论《党组织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2)讨论《选举办法》(草案);
(3)确定《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草案)。
7.召开党员大会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等候选人初步人选;
8.上级党组织对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基层党组织进行公示;
9.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议研究确定预备人选,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二请)
10.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做好各项会务工作,包括印制选票和相关证件、表格,布置会场等。
二、选举阶段
1.审议通过有选举权党员数及名单,统计到会人数,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大会审议通过《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草案)。
2.宣布党员大会开始,奏(唱)国歌。
3.上届党组织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办法》(草案)。
5.表决通过监票人名单,宣读计票人名单。
大会审议通过《监票人名单》,宣读《计票人名单》。
(1)介绍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
(2)大会审议通过《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草案)。
7.投票选举。
(1)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
(2)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3)填写选票,投票。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工作人员代写,但一定要体现选举人自已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4)当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选举过程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即认定选举有效。
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没有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或者选举过程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或者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均应认定选举无效,必须重新组织选举。
(5)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计票。计票时要确认有效票、无效票。有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无效票又称废票,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
暂时休会(计票)
8.宣布投票选举结果。
暂时休会(召开新一届党组织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1)清点到会人数;(2)审议通过选举办法;(3)表决通过监票人名单,宣读计票人名单;(4)投票选举。
9.宣读新一届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
10.新一届党组织书记讲话。
11.上级党组织参会人员或单位主要领导讲话。
12.奏(唱)国际歌,宣布大会结束。
三、会后阶段
1.当选结果进行公示。
2.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三报)
3.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党组织委员会议,进行委员分工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4.会后上届党组织委员会做好工作交接,同时做好会议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常用文书模板样式
模板1: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有关问题的沟通意见
中共×(工)委:
今年×月份,我×党支部任期届满,应予换届。为做好本次×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经支委会研究,现就召开我×党员大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召开大会的时间
拟于×年×月上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期×天。
二、会议的主要议程
1.听取和审查中共×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中共×支部新一届委员会。
三、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构成及产生办法
(一)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名额和构成
中共×新一届支部委员会拟设委员×人,提名×人,差额×人,差额比例为×%(差额比例应不少于20%)。
(二)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办法
召开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在新当选的委员中等额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模板2:中共×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草案)
一、时间地点
根据《党章》和zy有关规定,中共×支部委员会决定于×年×月×日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二、大会议程
1.听取和审议本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新一届中共×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三、支部号召
党支部号召全体党员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团结广大群众,做好本职工作,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以实际行动推动各项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模板3:关于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请示
中共×(工)委:
我×拟于×年×月×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全×共有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经认真核实,有×名正式党员不能出席大会,建议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具体情况如下:
一、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名(附名单);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名(附名单);
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名(附名单);
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名(附名单);
五、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名(附名单)。
当否,请批示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模板4:关于同意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批复
中共×支部委员会:
你们《关于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组部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等×名同志,经党员大会审查通过后,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中共×(工)委
×年×月×日
模板5: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请示
中共×(工)委:
我支部现有党员×名,预备党员×名。现任党支部委员会于×年×月换届选举产生,到×年×月任期届满。根据《党章》和zy有关规定,拟定于×年×月×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就换届选举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提高党支部围绕中心工作创造性开展党内民主建设为目的,以换届选举大会为抓手,实现党支部工作的无缝衔接,进一步优化基层党支部班子结构,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二、大会主要议程
1.听取和审议本届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2.选举中共×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三、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
新一届支部委员会拟设委员Χ人,提名委员候选人Χ人;拟设书记1人,副书记候选人Χ人。
四、选举办法
1.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在党员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
2.支部书记、副书记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等额选举产生。
当否,请批示。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模板6:关于同意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批复
中共×支部委员会:
《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请示》(×〔20×〕×号)收悉。经研究:
一、同意你们于×年×月×日召开中共×党员大会及大会议程。
二、同意你们提出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和候选人名额,以及委员会委员的差额比例。
三、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选举办法。
请你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中共×(工)委
×年×月×日
模板7:中共×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大会选举的微信:10287440作由×党支部负责。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均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大会分两步进行,先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然后,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选举工作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委员候选人×名,差额×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名。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进行推荐,根据推荐结果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经×考察批准后,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采取一次选举,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四、为保证×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以下五类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会参加投票选举的党员,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五、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如遇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按照差额不少于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重新选举。如果重新选举后仍少于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六、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党员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后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后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他人表格的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写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后边的空格内划“○”,只写姓名不划“○”的选票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