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3)》,截至20*年*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亿户,*.*%的用户在半年内通过网络视频或直播平台购物,直播已成为日常生活快消品营销的重要渠道。新型网络经济高速发展,但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尚不适应这样的快节奏。尽管在目前的税收征管领域综合治税被反复提起,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很理想,跨部门之间涉税数据传递不畅、部分地区人为地制造“税收洼地”等问题层出不穷,税款严重流失,给我国在直播带货行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长此以往,直播带货行业难以合法合规运行。本文对直播带货行业现存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于维护税收公平、促进直播带货行业有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直播带货模式及纳税规定
网络直播带货的主流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主播个人带货;另一种是主播成立经营实体带货。两种模式下的纳税规定有所不同。
(一)主播个人带货模式
如果主播不属于公司员工,以个人身份为商家直播带货,直播平台按比例与其共同分配收入。主播获得的收入主要有销售商品获得的佣金、坑位费和“粉丝”打赏,这部分收入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费。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对应*%~*%的*级超额累进税率,通常由直播平台代扣代缴。此外,主播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附加税。
如果主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的定位不同,纳税分两种情况。
①当主播服务公司为卖货公司时,主播的工作内容服从公司安排,直播带货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卖货公司申请账号,然后分派到具体主播,由其进行直播带货。这时主播在平台上取得的收入属于公司,而主播相当于销售人员,其获得的收入性质为工资薪金所得,要按规定税率*%~*%的*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②当主播服务的是MCN(多频道网络)机构时,首先由MCN机构接单,然后MCN机构将任务分派给主播,收入包含销售商品获得的佣金、坑位费和“粉丝”打赏等,中间会进行两次结算。第一次结算是指卖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好的收入分配比例,在直播平台和MCN机构之间进行分配。第二次结算是指MCN机构按比例获得收入之后,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给主播。此时,主播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劳务所得,要按劳务报酬税率*%~*%的*级超额累进税率进项缴纳个税,通常由直播平台代扣代缴。另外,主播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附加税。
(二)主播成立经营实体带货模式
主播成立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与商家签订协议,其直播收入属于企业的业务收入。根据实际情况,这种模式的涉税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当主播为个体工商户时,其所负责的经营实体需要与直播平台签订合约,事先约定好双方的收入分配比例,根据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②当主播成立公司时,需按一定的比例与直播平台分配收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除小型微利企业有特殊规定外,一般适用税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