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实践中腐败的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出现“借鸡生蛋”型腐败、“影子公司”型腐败、“影子股东”型腐败、“代理人”型腐败、“隐晦站台”型腐败、“逃逸式”辞职型腐败、政商“旋转门”型腐败、虚假交易型腐败、高利转贷型腐败、委托理财型腐败、期权型腐败、收受虚拟货币型腐败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式,并呈高发、多发态势,带来了发现问题线索难、准确定性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精准取证难、全额追赃挽损难等现实难题,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不同于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腐败主体隐身化、行权方式间接化、腐败手法市场化、利益实现曲线化、贿赂标的动态化、主观意图模糊化、风腐交织一体化、危害潜伏期长期化等特点,使其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危害更深远。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者“马甲”出现,都难掩其以权谋私的本质,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现实动因
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党中央深刻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点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着眼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重要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到“新型腐败”,并作出“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的科学判断。之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申“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2023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明确要求“加强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治理”。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继续紧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出部署。可以说,党中央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及其严重危害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并将其摆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无疑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上述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拓展反腐败斗争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治理腐败的综合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