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廉洁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宁廉洁正直以自清乎”,2000多年前,楚国政治家屈原就提出了“廉洁”这一概念,从此廉洁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清正廉洁作为应有的道德操守、必备的政治品格。百余年来,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坚持反腐倡廉,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廉洁纪律建设之路。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取得重大成效,特别是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充实完善廉洁纪律相关规定。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为契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心有所戒、行有所止,“拒腐蚀、永不沾”,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一、深刻认识严明廉洁纪律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回望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奋斗历程,严明廉洁纪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
(一)严明廉洁纪律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建党之初,我们党就非常重视廉洁制度建设。为了防范贪腐风险,提高党的经费的使用效率,二大党章专设了“经费”一章,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审议。1926年8月,中共中央出台了第一个反腐肃贪的法规性质文件《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在纯洁党的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对贪污的量刑作出明确规定,为苏区惩腐肃贪提供了重要依据。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了以贪污论罪的10种行为和4个处罚量刑标准。条例颁布后,陕甘宁边区1939年查处贪污案360件,1940年644件,1941年上半年下降为153件,整个边区社会风气良好,与国民党统治区贪污成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