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干部实绩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2024-06-19 10:10:04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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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推动全市“12345”总体工作思路落地见效,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完善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绩为导向的干部考评机制,在全区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记分对象

全区科级及以下干部

二、记分标准

干部实绩记分与千部所在单位(部门)及千部本人奖惩情况挂钩,分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或主要责任人)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人、2人、3人。依据有关考评事项受到的奖惩等级、次数情况,分别奖励或扣减有关人员若干实绩记分,主要分为荣誉表彰、记功奖励、典型发言、现场观摩、工作排名、创建成效、考核等次、领导表扬、批评处分、中心工作10个方面。

(一)荣誉表彰

单位(部门)每获得1次国家级荣誉称号、表彰、通报表扬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8分;每获得1次省部级荣誉称号、表彰、通报表扬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3分;每获得1次市厅级表彰、通报表扬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1分;每获得1次县处级表彰、通报表扬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名0.5分。单位(部门)相关工作经验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平台推广或在中央级、省级、市级媒体上发表,分别奖励主要作用人(不超过3人)实绩8分、3分、1分。

上级部门公布的单项工作的排名情况(有正式红头文件)纳入记分范围。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单项工作中,排名前20%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8分、3分、1分、0.5分;排名后20%的,分别扣减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责任人实绩8分、3分、1分、0.5分。

单位(部门)每受到1次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批评约谈、巡视巡察督查问责的,分别扣减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责任人实绩8分、3分、1分、0.5分。

干部本人获得荣誉称号、表彰、通报表扬或受到批评约谈、巡视督查问责的,参照上述相应层级,奖励或扣减本人对应分值。

(二)记功奖励

单位(部门)每获得1次集体一等功(事业单位记大功奖励)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10分;每获得1次集体二等功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3分;每获得1次集体三等功(事业单位记功奖励)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1分。

干部本人每获得1次个人一等功(事业单位记大功奖励)的,奖励本人实绩10分;每获得1次个人二等功的,奖励本人实绩3分;每获得1次个人三等功(事业单位记功奖励)的,奖励本人实绩1分。

(三)典型发言

单位(部门)在国家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8分;在省部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3分:在市厅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1分;在县处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名0.5分。

单位(部门)因工作落后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分别扣减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责任人实绩8分、3分、1分、0.5分。

(四)现场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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