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思路方法探析
当前,腐败隐形变异、手段翻新升级,呈现出腐败主体隐身化、权钱交易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主观故意深藏化、权钱关联割裂化、收益来源多样化、贿赂标的虚拟化、性质认定复杂化等新的特点,给调查与认定带来挑战。对此,要深刻把握规律特点,深入总结破解的思路方法,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在行为主体方面,与传统腐败案件中领导干部直接出面实施权钱交易不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腐败分子一般让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毫无亲属关系的私营企业主、朋友、同学等人冲在前台操作,自己则隐于幕后;收受的巨额财物也不再放在家人名下,而是置于“白手套”或其他与本人关联很弱的第三人名下,有的甚至把行贿人当成“钱袋子”,需要时随时取用,与腐败的显性距离越来越远。腐败主体隐身化、财物权属隔离化,导致腐败的隔离层越来越厚。
在行为人主观故意方面,腐败分子与行贿人之间达成一种默契,由此前对利益输送有清晰的沟通、对贿赂数额有明确认知、对腐败结果有直接的追求和积极的作为,变为沟通更加模糊、认知更加概括、追求更加深层,有的甚至故意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从表面化、浅显化、清晰化变为深藏化、模糊化、笼统化,彼此之间“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心领神会”却绝不挑明,一旦案发,领导干部往往以“不知情”“没有受贿的意图”等作为逃避处罚的借口。
在利益输送方式方面,腐败分子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把利益输送与普通民事、商业、市场行为相混同,通过高息放贷、入职领薪、房产买卖、投资入股、合作经营、咨询服务等方式获取利益,形成收益似乎源于本人合法所得而非请托人输送的假象,行为性质呈现出表面“合法化”“违纪化”的特点。
在具体表现形式方面,实践中,出现了“让私营企业主为请托人谋利后收财”“让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高薪”“让请托人给非特定关系人的第三人‘借款’”“实际出资购股后获得巨额‘分红’”“购买原始股上市后获得巨额升值溢价”“请托人之间无通谋但长期赌博输钱”等新的类型,在办案中,简单直接套用纪法条款的难度越来越大。
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上述特点,办案人员要善于运用疑点思维、推定思维、穿透思维、辩证思维,及时发现、有效查明、精准认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