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新时代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警察警旗(以下简称“警旗”)管理,维护警旗尊严,增强人民警察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第三条人民警察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
第四条警旗由公安部制定标准,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负责警旗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警旗授予、请领、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事项;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
第二章警旗的式样和规格
第五条警旗旗面为长方形,警徽置于左上角,底色上部三分之二区域为国旗红,下部三分之一区域为警察蓝。
第六条警旗旗面通用规格分为下列四种:
(一)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二)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三)长144厘米、宽96厘米;
(四)长96厘米、宽64厘米。
执行警务司礼任务时,使用前款第二项规格的警旗。其他警务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从前款各项规格中酌情选用。
第七条警旗附属物包括旗杆、旗杆套、系带、球冠、矛头、旗锥、旗穗、底座等。其中,旗杆为银白色或者红黄两色相间的旋纹,旗杆套和系带为白色,球冠、矛头、旗锥和底座为银白色,旗穗为金黄色。根据不同使用场合、情形,可以按照需要选择使用警旗附属物。
第三章警旗的授予和请领
第八条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
授旗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