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为目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反腐败体制发展,既需要建立集中统一行使监察职权的专责机关,也需要监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形成联动合作关系的协同机制。我们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推进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推动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监察体制改革中反腐败机构资源整合的双重路径
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初,首要以部门归并作为解决资源分散、力量分离等相关问题的基本对策,将职责相似、职权互补、权能相适的职能部门归并为统一独立、专业权威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把国家机关中履行反腐败职能的资源力量进行合并,包括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反贪部门在内的职能机构被合为一体,将行政监察、行政预防、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进行整合的“五权合一”模式由此形成。“五种权力”并不是简单拼合,而是对这几种权力的权能进行吸收转化和有机耦合之后形成的全新状态,具有内在的逻辑性、融合性和系统性,是一种更高级形态的职权结构体系。
部门归并虽然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中已被证明是实现反腐败职能机构资源整合的有效路径,但是其建立在被整合的部门具有职权重叠性与权能互补性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技术无法重合、功能难以合一的职能部门,部门归并的手段并不适用,比如因其专业性而难以被整合的审计部门等。因此,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并没有将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等国家机关整合进来,这些较难或不能被合并的部门只能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才能得以形成资源力量的有机融合——构建以监察委员会为平台框架的职能协同模式。通过作为反腐败专责机关的监察委员会为依托,在党的领导下以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为目标,将难以通过部门归并方式进行资源合并的职能部门,以建立与完善职能协同机制来充分协调相关工作,依照程序规则有组织、系统性地整合资源,推动反腐败合力效应的有序释放,以期提升反腐败治理的工作效能。目前,监察体制改革中反腐败职能机构资源整合的相关研究,往往过于偏重部门归并,由此忽视了职能协同的机制研究。部门归并与职能协同作为反腐败职能机构整合资源的双重路径,应在推进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都给予同等分量的关注度。
二、监察体制改革中职能协同的内在逻辑
所谓“职能协同”是指各反腐败机构在履行反腐败职责过程中,需要彼此协助才能更好完成反腐败相关工作的情况下,以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推动协作流程的有力顺畅、程序环节的无缝对接,在相互配合的同时明确各部门的权限关系,形成“既合作又制约”的工作局面。分析职能协同的内在逻辑,其浅层价值在于对职能协同的运行机理进行阐析,也就是说需要把握反腐败机构之间为何以及何以合作互助等相关概念,而核心价值在于如何在不同部门因行使反腐败职权而产生彼此影响的反腐败工作中推进制度化建设,有力促使廉政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